湘教通〔2017〕467号
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6-2017学年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校:
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展示办学特色、宣传办学理念和教学成果的重要方式。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专项工作组,切实做好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写工作。
二、各高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基本要求》,认真编制本校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同时以编制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为契机,全面开展本科教学自我评估,认真分析教学基本状态,总结教学改革中的亮点、成绩与经验,准确把握存在的问题,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从今年开始,我省试点开展独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发布工作,各独立学院须按照上述要求独立编制。
三、各高校教学质量报告的编制应依托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进行。国家数据平台新开发了“质量报告生成”功能,在2017年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填报后,从“分析与应用”栏目进入,点击“质量报告生成”即可生成《学校2016-2017年度质量报告》,学校可在此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充实、完善,最终形成学校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四、请各高校在12月20日前将本校2016-2017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纸质文本1份(加盖学校公章)报送至我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word格式)至指定邮箱。独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报告》须报举办高校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
联系人:彭玮婧,鲁璐青;电话:0731-84764849;电子邮箱:gjc_hnedu@126.com。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4 日